one体育医院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与机制探讨
one体育官方网站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工作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摘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 医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这包括外部医疗纠纷和医院的运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适用,医院的法务部应需建立,现有医院法务建设不能满足医院内外事务的需要,且存在不完善之处,理应进行深
[1]随着人们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 医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这不但包括通常所说的医疗纠纷,还包括在医院运营和管理中所涉及的其他方面,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从医院的内部管理,还是医院的外部经济活动,都迫切地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另外,one体育因南北经济发展的一致,在南方的医院里所涉及的法律人员组织设计称为医院法务部,而在北方的医院一般或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聘请律师在医政处兼职工作,无论形式设计存在差别,但实质上,医院法务建设功能几乎相同,本文简称为法务部,目前大多数医院法务建设工作比较粗犷,因此尚需完善。
医院分为很多种,有公立和民营之分,但是医院的法人属性决定了医院的管理越来越去行政化,向法人治理的形式迈进,[2]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由权力、决策、执行、监督这些机构组成,并明确建立对管理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其中包括越权和违规行为的防范与制约机制,以及相应员工和干部的违规责任。而医院法务部的构建正是在一定的业务形式、组织模式的框架下,通过一定的有效机制加以防范和规制;从管理层面是建立医院风险防范机制即通过发现、识别、分析各种法律风险,制订、实施相应的措施,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医院所能接受的范围内;从外部层面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障医院经营的顺利进行,因此,医院的法务部十分重要。
医院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是医院内控管理机制之一,是一个围绕静态法律制度作用的动态法律管理体系,医院的法务建设制度的构建是该管理体系的基本部分,而医院的法务部从事法律事务模式是该基本部分的基本元素;由于医院的发展和组织规模各不相同,呈现多种方式,但总体表现为如下三种模式:
(一)外聘型。主要聘请外部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管理。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即使有内部法务人员也只起到与外界律师沟通的作用,具体的法律事务由外聘律师负责。这种模式是最常见的适用于医院规模小、对人力资本要求不高的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存在以下缺点:主要存在着社会律师缺乏对医院内部的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在医院管理方面,律师几乎无法发挥作用,难以做到预防风险的作用,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完全适用医院实际,不能体现在医院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事前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容易导致医院管理问题扩大化,使本来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管理能解决的问题扩大为外部诉讼问题。
(二)内设型。医院主要设立内部法务办公室或法务部,配备专职法务人员(除律师外可以由其他法律学者担任),其法律工作人员与医院签订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务人员几乎全职工作,是否外聘律师是次要问题。这种模式主要特点是以内设法务代表为主,配有临时外聘律师作为辅助管理手段,适用于医院规模中型、对人力资本有一定要求的床位规模1000 张左右的三级医院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三)律师职能型。主要由医院向社会公告,建立入围律师团,入围是指通过签订入围协议,设定入围标准,向社会公告,将具备为医院服务经验的律师形成法务人才库,从入围的律师中选拔具备医院管理经验或医疗诉讼经验的律师为备选人才,安排有医院管理经验的律师在医院法务部全职工作,同时要求其律师业务的单一化、定向化,同时备选医疗诉讼经验的律师用于医院本身的疑难案件诉讼代理。这种模式有利于医院法务人员全心为医院提供法律服务,并能和外界法律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其优点是能和医院法律需求紧密结合,对所在医院的法律问题能及时响应,并利用对医院管理的专业性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广泛参与医院管理,且坚持做到了法务人员参与经营、决策,承担抵御风险的职能。这种模式适用于医院对法律风险管理有较大需求的大型医院集团及医院联合体或床位规模2000 张以上的三级医院。
(一)医院合同管理混乱,医院法务机构认为合同管理系医院经营运作的问题,忽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强化矛盾的外部解决,重诉讼轻管理,使医院的很多类合同不能在相应法律的规定下得以规制,近几年,因此环节出现的漏洞多次发生在医院干部受贿过程中,收取医院耗材经销商的贿赂,出现涉刑案件,期间很多原因与签订的合同有关,缺少对合同决策权的控制、one体育缺少相应的廉政条款。也有的时候采集的药品存在问题,有新闻报道过,救心丸瓶内无药品致患者意外死亡,引发发生诉讼多起,这都和合同有关,如果当初签订合同对相应风险进行了控制,不至于医院那么被动,先赔后追去处理问题,完全可以将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二)医院产权扩张,运营过程中问题频繁。以辽宁的几家大型医院为例,抚顺已有两家医院与沈阳的大型医院进行产权合作,存在投资运营合作,目前新闻并未爆料明显纠纷,但是,从其他省份的医院产权投资上看,矛盾还是比较突出的,医院的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却有诸多问题显露出来,因此,医院的投资与被投资的运营问题应得到相应的事前预防,不然投资计划会落空。
(三)医院人力资源的组织设计上存在诸多矛盾,急需梳理和化解。随着劳动派遣新的司法解释,随着同工同酬的原则深化,已经有很多巨型企业发生了问题,例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在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初,发生大规模诉讼,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然而仔细分析,医院的人力资源的成分中,矛盾也是十分复杂,省内大型医院中医务工作人员,有的是合同工、有的是临时工、有的是劳动派遣、有的带有事业编制,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去事业化的进程,未来医院在用人方面的更多倾向于劳动合同法等相应的法律规范去调解,相应,用工差异的矛盾必然爆发,因此,这一矛盾应受法务部门及时监控解决。
(四)法制观念淡薄和医疗纠纷频发已表明医院缺乏必要的专业法务机构,对医闹及医疗纠纷的新闻屡见不鲜,本文不累诉,但是法制观念的淡薄一定要详谈,例如,很多所谓的“一刀”的高手,自认为是某学科带头人,故法律拿自己没办法,如果出了事,也就是处分,因为专业技术精湛,但是实际上,西医的执业资格吊销后,专业技术再精湛也无法行医,且中国法律对此尚无保护,因医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差,造成纠纷频发。
(一)建立健全医院合同管理制度,医院法务机构为把握好决策关,[2]应逐步把医院的合同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参与医院重大合同谈判并起草重大合同,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审查医院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归口管理各类合同,按合同法律属性审核买卖合同、药品耗材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人事劳动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协作(合作)合同、one体育医疗纠纷补偿合同、保险合同等等;医院法务人员对其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负责,是当今国际、国内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基本制度。医院法务建设是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
(二)医院法务机构参与医院的运营投资、资本运作、招投标及房产建设等重要经济活动,参与医院的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医院改制等涉及医院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适时针对医院的投资风险进行可行性法律评估、合作方资信的调查、投资(运行)模式的选择、治理结构的设计等法律事务,并在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经过法律论证,由专职法务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人事劳动合同审查及人事仲裁事务代理,医院用人模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医院人事劳动合同的复杂性,编制内、编制外、返聘、临时用工、临时劳务等均要求人事合同必须量体裁衣,制定不同的劳动(劳务)合同,由于国家劳动政策繁杂性使得该项合同的制定法律专业性强;特别是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其劳动合同内容涵盖劳动、房产、培训及违约等诸多合同为一体,该项业务是综合法律事务的融合,专业法务人员或许会做的更好更完善;此外,人事仲裁将随着人才的流动逐渐增多,而专业的仲裁代理将是一项明智的选择。
(四)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处理,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已严重困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但作为一种医疗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风险的特性,通过有关制度建设增强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坚持对法律(医疗)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而事前防范在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中尤显重要。大量事件表明,沟通到位,职能科室重点监管或专案监督,均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如急危重患者或重大手术患者,术前由法务部门专职法务人员从法律层面约谈患者家属,进行相关的权利告知见证,从重大手术审批上严把法律关,在术前防患于未然;对于出现的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由专职法务人员及时参与,以实行医院利益的最大化;积极配合医务管理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事中控制、处理。
(五)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已是不争的事实,大量临床案例表明:临床诊疗过程是医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医患利益搏弈,在当今社会尤为明显。而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彻底,不重视病历书写,或诊疗存在过错,这是医疗机构诉讼的软肋之所在。如何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便尤显重要,而单纯依靠偶尔的会议式法律讲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只有通过自身案例的教育、专科案例的剖析总结、点对点的法律帮扶,以一个案例教育一个科室,一例赔偿得到一笔教训,化教训为财富,逐步在临床教训中提高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理念。
综上,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工作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一事实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用专业法律的视角,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构建医院法务机构,针对医院集团的特性适时在集团层面设立专职法务事务部,在其下属医院设立内设主导型法务机构,坚持对医疗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用自己的法务人员为医院各项工作提供全程、细节的法律服务。
[1] 张同利, 吴晓东.建立和完善医院法律顾问制度探讨.《中国医院管理》第三十二卷9(374).2012年9月.64
[2] 叶世岳.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下的法律顾问制度之构建.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报2010年5(83). 78~80